参团合同补充协议
尊敬的VIP集团客户、VIP贵宾客户: 女士/先生: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竭诚服务,请您在选择产品时,认真、仔细确认相关行程标准、产品名称。
为保证操作的严谨性、准确性,为了您的旅途愉快以及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且不给您带来不必要麻烦及损失,同时为了保证您在中国丝绸之路上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我们将您所参加游览行程涉及到的景区景点内的自费、购物、自理项目等情况为您做一个详细告知。
对旅游行程单(我公司专用旅游行程表)中约定的自由活动期间的行程安排,旅行社应提前告知旅游者,保证游客的知情权,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自费项目为提前告知您,属自愿、自费并提前知晓的活动项目,当地导游及旅行社不会强买、强卖更不会强迫消费,这是您的自由,也是您的合法权益,具体明细如下:
1.旅行社根据本团旅游者实际需要,安排娱乐项目,同时旅行社不得售卖此表格以外的任何另付费项目;
2.《补充协议》中如达到对应的成行人数,且在时间、天气等因素允许的前提下,旅行社予以安排。如因行程安排、天气、景区临时关闭等原因无法安排,请您理解。
3.如果全体客人一致要求参加非表格内的自费项目,必须全团客人签署自愿同意书后,导游方可安排;
4.自费项目为统一标价,简要内容参见本补充协议的自费项目介绍,如您同意参加,须在表格上勾选后书面签字确认。一旦发生纠纷,我社将把您签字确认的文件作为处理依据,以保证您的权益;
5.请您在选择自费项目之前慎重考虑,一旦确认参加并付费后,导游将会进行预订,费用产生后旅游者取消的,将无法退还您费用。
购物店安排告知:
1.您选择的旅游产品,行程为您安排以下购物店,具体如下:
购物店名称(乌鲁木齐) 销售产品 参观时间 要求参观
百石缘玉雕厂或盛世玉都 玉器 不低于60分钟 √
华凌玉文化交流中心或富士特 玉器 不低于60分钟 √
2.各景区、酒店以及公路服务区内均有商品销售,不属于行程内购物店范畴;
3.此行程中涉及的购物店以及购物店相关商品,请客人谨慎购买,客人在购物店购买商品时,请根据个人需要及喜好理性消费,绝不强迫购物;售出商品请客人自行保管好发票及购物小票,作为今后退换货品的唯一凭证,我社将依据相关法律配合客人换货品,游客在上述购物店中为自愿购物,所购商品非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还;
4.非在本协议内商场商店内购买的商品,我社不提供退换货的协助工作,敬请谅解。
旅游产品关于车辆和保险告知:
1.该产品为散拼团,凡涉及到接送服务的一般为小型车;
2.旅游行程中车辆为空调旅游车,保证每人一个正座;
3.我社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强烈建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
4.在行程为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提供车辆;
附则:此协议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旅游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旅游者对此安排无任何异议。
声明:本人为年满18周岁公民,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以上内容组团社已详细说明),本人自愿在自由活动期间,跟随导游前往上述自费旅游景点以及购物店,对于所有上述自费旅游项目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均已了解,其余详尽事宜,已在上述说明中阐述,本人完全明白,对此毫无异议。(请出行的每位游客均签字)
旅游者本人(盖章或者签字): 组团社旅行社(盖章/签字):
旅游者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行程安排,理解并同意遵守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作为旅游合同的附件,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旅游合同存在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谢谢您阅读并签署本产品旅游补充协议、告知书,您的完美旅程即将开始,祝您旅途愉快!